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男,1968年5月21日生。
辩护人张艳,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彩宏,男,1976年8月9日生。
辩护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玉梅,又名宋玉英,女, 1963年12月26日生。
辩护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继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峰利,男,1965年4月7日生。
被告人周天峰,男,1968年8月29日生。
辩护人邢国敏 ,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燕华,女,1980年12月6日生。
辩护人黄浩 ,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海庆,男,1970年8月11日生。
被告人闫海霞,女,1982年5月13日生。
被告人毛慧敏,女,1988年5月25日生。
被告人周金,男,1969年08月13日生。
被告人敖锡珍,女,1975年07月20日生。
被告人张鹏帅,男,1982年02月09日生。
辩护人朱延双 ,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先锋,男,1983年10月01日生。
被告人闫安平, 女,1975年02月26日生。
被告人郑鉴彬,男,1988年06月27日生。
被告人杜中喜,男,1964年09月16日生。
被告人郭大全,男,1968年02月07日生。
被告人贵用金,男,1966年10月24日生。
被告人汪路,男,1967年4月6日生。
被告人张无臣,男,1981年11月1日生。
被告人敖永龙,男,1988年1月12日生。
被告人王丽,女,1986年9月3日生。
被告人刘红,女,1988年5月11日生。
被告人刘井凉,男,1988年7月25日生。
被告人陈文、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周天峰、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周金、敖锡珍、郭大全、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领导、组织传销活动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1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长太、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陈文等24被告人及陈文的辩护人张艳、滕彩宏的辩护人刘亚节、宋玉梅的辩护人马千里、周继文,周天峰的辩护人邢国敏、周燕华的辩护人黄浩、张鹏帅的辩护人朱延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文、宋玉梅、岳峰利、滕彩宏等人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积分达到1000点以上,可以升为C级领导;达到6500点以上,可以升为B级领导;达到39300点以上,可以升为A级领导。被告人陈文于2007年5月份晋升为A级领导,被告人宋玉梅于2007年2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被告人腾彩宏于2009年4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被告人岳峰利于2009年7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至2010年8月份,陈文、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等A级成员领导的传销组织共骗取下线成员现金110余万元。
以被告人陈文为主的传销组织,包括两条下线,一条为滕彩宏、陈X(另案处理)领导下的周金团队,另一条为刘XX(另案处理)、宋玉梅、岳峰利领导下的周天峰团队。
被告人周金于2009年10月份晋升为B级领导,被告人敖锡珍于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二人组成B级团队,领导被告人郭大全、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等C级成员,采取电话指挥、不定期巡查课堂、定期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等方式领导传销工作。被告人郭大全、贵用金等人组成的C级团队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并共同管理设在南阳市车站路“阳光招待所”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课堂时,该课堂上的学员为41人。
被告人周天峰、闫海霞于2009年9月份晋升为B级领导,被告人周燕华于2009年11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被告人闫海庆、毛慧敏于2010年春节前后晋升为B级成员,五人组成B级团队,领导被告人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刘井凉等C级成员,采取电话指挥、不定期巡查课堂、定期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等方式领导传销工作。被告人张鹏帅、唐先锋等人组成的C级团队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并共同管理设在南阳市工业北路“金海岸快捷酒店”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课堂时,该课堂上的学员为47人。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周天峰、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周金、敖锡珍、郭大全、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文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有:1、揭发同犯的立功行为;2、非法所得30万已花在管理传销人员上13万余元,已花去的13万余元应从非法所得中扣除;3、2010年8月19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在绵阳市抓获,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2010年8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日子都应折抵刑期。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另外,被公安机关扣押汽车是女朋友王XX的,与本案无关,应予返还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文在本案中并非真正的组织领导者,其在组织中的作用即是上传下达,把上线领导的指示传递下去。陈文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陈文不是主犯。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文非法收入30万元,与事实不符。陈文为管理组织开支掉13.8万应从30万元中扣减出来,不能也算作被告人陈文的非法收入
4、法律对于何为情节严重也没有规定,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情况下不宜对本案的被告人认定情节严重。
5、被告人陈文认罪态度很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6、关于被扣车辆,该车与从事传销活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无关,请求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依法不予认定为赃物,并依法返还。
被告人滕彩宏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虽然业绩点数积累39300以上,但因不具有两条活下线,故不是A级,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滕彩宏是A级与事实不符,应是B级;2、起诉指控涉案110万对被告人滕彩宏不公,滕彩宏没经手那么多,起诉未查明滕彩宏犯罪金额及发展人数;3、即便滕彩宏是A级,也是时间晚,情节不严重,4、滕彩宏认罪好,又是初犯,应从轻处罚,应在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宋玉梅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是被同居男友岳峰利骗来的,只一条下线还是岳峰利给安排的,虽然业绩点数积累39300以上,但因不具有两条活下线,故不是A级,自己只是干些洗衣做饭的活,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另外,被公安机关扣押汽车是儿子刘X的,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指控宋玉梅是A级,但未见到宋玉梅是A级的证据;2、宋玉梅是岳峰利骗来的,宋玉梅的下线也是岳峰利给安排的,宋玉梅只是买菜、做饭、洗衣服,不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供述不能证明是A级,鉴于宋玉梅已认罪,应从轻处罚;3、被公安机关扣押汽车是儿子刘X的,与本案无关,应予返还。
被告人岳峰利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获利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天峰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被女儿叫来的,业绩点数还不到C级,只是受刘XX委托管理团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周天峰被女儿骗来仅发展了一个下线,加入传销组织不足一年,也没有获利,属于情节较轻;2、周天峰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辅助管理者,属于从犯;3、周天峰认罪悔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燕华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对自己是否是B级不清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实不清,周燕华是否是B级领导无证据。2、本案证据不足,甚至部分属违法证据。3、周燕华虽自己认可B级会员的身份,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起到了领导作用、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仅仅是负责买菜、做饭、洗衣服,因此对于周燕华的量刑辩护人认为给予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为最佳方案
被告人闫海庆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且2010年7月31日被宣布为B级、2010年8月1日即被抓。
被告人闫海霞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被丈夫骗来的,现在丈夫又要离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慧敏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被人骗来的,也没发展下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金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敖锡珍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在组织中只是做饭、洗衣服,作用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鹏帅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积累点数还不到C级,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鹏帅被人骗来未发展了一个下线,加入传销组织不足八个月,也没有获利,属于情节较轻;2、张鹏帅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辅助管理者,属于从犯;3、张鹏帅认罪悔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大全、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希望法院考虑曾经受骗是受害人的事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文、滕彩宏、岳峰利、宋玉梅等人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展下线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积分达到1000点以上,可以升为C级领导;达到6500点以上,可以升为B级领导;达到39300点以上并且有两条A级或B级下线,可以升为A级领导,但通常达到39300点以上便被认为是A级领导,享受A级待遇。陈文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滕彩宏、岳峰利、刘XX(另案处理),岳峰利在传销中发展了同居女友宋玉梅并为宋玉梅安插了下线。陈文于2007年5月份晋升为A级领导,腾彩宏于2009年4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岳峰利、宋玉梅于2009年3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但宋玉梅在传销中从属于岳峰利,二人在传销中对陈文负责,但不具体管理下线B级成员。上述四位A级成员均在晋升为A级后离开南阳,住在四川省绵阳市遥控指挥在南阳的传销人员。
被告人滕彩宏领导下的周金团队有被告人周金和被告人敖锡珍,周金2009年10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敖锡珍 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二人领导被告人郭大全、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等C级成员,采取电话指挥、不定期巡查课堂、定期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等方式领导传销工作。郭大全、贵用金等人组成的C级团队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并共同管理设在南阳市车站路“阳光招待所”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课堂时,该课堂上的学员为41人。
被告人陈文通过刘XX管理的另一团队有被告人周天峰、周燕华、闫海霞、闫海庆、毛慧敏等五名B级成员及被告人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刘井凉C级成员。周天峰、闫海霞于2009年9月份晋升为B级领导,周燕华于2009年11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闫海庆、毛慧敏于2010年春节前后晋升为B级成员。该五人组成B级团队,领导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刘井凉等人,其中,唐先锋积8470点,按该组织规则已属于B级,但同犯均认为其为C级;张鹏帅业绩表等显示为D级,但同犯均认为其为C级,张鹏帅本人也认为自己是C级并和其他C级人员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唐先锋、张鹏帅等人组成C级团队,受B级成员指使管理设在南阳市工业北路“金海岸快捷酒店”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课堂时,该课堂上的学员为47人。
2010年8月19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民警在绵阳市抓获陈文;9月8日抓获滕彩宏、9月9日岳峰利、宋玉梅。
另查明,被告人陈文非法获利有30万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获利有12万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获利有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1、被告人陈文于2010年8月24日所做供述:
我是A级,2007年5月份升成A级之后我就回绵阳了。我是2005年4月经过四川人孙XX发展参加 “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传销先在河南安阳市而后到南阳,这个公司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加入传销组织需要交2800元钱每份的钱后就成为公司的“E”级业务员,我当时交了两份的钱,之后经过发展我就逐步晋升到现在的级别了。其实公司是虚构的,也没有任何产品。我的上线是孙XX,他也是“A级”的老总。孙XX,男,48岁,家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塔水镇,我一直都是接受他的领导。我们是“五级三阶制”,五级即:“A”“B”“C”“D”“E”五个级别,五级是指不同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身份;三阶即:“E-C”、“C-B”、“B-A”,三阶的意思是由低级别往高级别晋升的三个阶段。1、E级需要积分70-200点,也就是卖出产品1-2套;2、D级需要积分300-900点,也就是卖出产品3-9套;3、C级需要积分1000-6400点,也就是卖出产品10-64套;4、B级需要积分6500-32900点,也就是卖出产品65-392套;5、A级需要积分39300点以上,也就是卖出产品393套以上,上述的是五级。再说三阶,这是“公司”晋升的三个阶段,意思就是点数在哪个范围,就套什么对应的级别,如果点数升高了,级别也就提高了。这些数字都是上级也就是上线们确定的,至于是谁我不知道,但是这些数字,我从课堂上得知的是:公司是用电脑换算出来的,以往一个大套3900元减去400元国税再除以35,等于100点,后来产品的钱数变成中套2800元了,这个2800元减去国税的350元再除以35是70点,由于按中套2800元换算的公式来算,容易出现小数点,所以我们习惯上还是按大套的点数来计业绩,其实大家都明白是一个道理。
我的上线是孙XX,我所见过的最大的老总是魏XX,他也是安县宝林镇人,今年40多岁,详细的情况我不清楚。我的直接下线有陈X、刘XX,他们两人都是A级老总。其中陈X的下线有滕彩宏,刘XX的下线李XX,他们也都是A级别的老总。滕彩宏的下线周金是B级别老总,李XX的下线周天峰也是B级别老总。我知道的B级别的南阳老总还有罗春平、闫海庆、闫海霞、毛惠敏、陈显清、敖锡珍、向XX,还有一部分人详细的我记不清楚了。
我负责收集下面报上来的销售报表,然后交给孙XX,孙XX制作成业绩单后交给我,我再发给刘XX、滕彩宏,他们依据业绩单发工资、奖金。我现在是组织每卖出一份产品,就给我发200元的奖金。我现在的团队就只有周金的B级别团队,具体人员有周金、敖锡珍、向XX,他们三人都是B级别,他们的上线是滕彩宏,平时都是周金向我汇报联系,周金是负责人。周天峰的B级别团队是刘XX的下线,最开始的时候刘XX归我管理,周天峰向我汇报,后来因为我和刘XX发生矛盾,她不再归我管理,周天峰就没有和我联系了。他的团队有周天峰、毛惠敏、闫海庆、闫海霞,还有谁我就不知道了。以前周天峰是负责人,现在我不清楚谁是负责人。
E、D级别的称为业务员,他们就是每天上课,给他们传输传销的知识,也就是洗脑,他们每天就是扫地做饭、上课。C级别的称为领导他们负责管理D、E级别的业务员,主要管理集体食宿、业务员的思想、组织业务员上课学习等工作。B级别的称谓老总,负责管理C级别的人员,还有这些人员的发展业绩,收取加入人员的钱款,发放工资、奖金等。A级别的就是等着分钱就可以了,汇总业绩,向下发放钱款等。我从加入到现在总共挣有三十万元左右,不过这些钱不是全部我一个人的,还要发给下边的人一些,有时候他们没有业绩,就没有钱,我还要给他们钱做生活费等。 下线有多少具体我不清楚,如果全部算上估计有几百人左右,新加入人员所交的钱款一般都是由当地的B级别的老总将钱款上交各自的A级别老总,A级别老总直接将钱款按规定的进行分配。我管理的都是周金将钱款存入滕彩宏的帐户,然后由滕彩宏按照规定进行分配,周天峰的团队是他将钱款汇给刘XX,然后由刘XX进行分配,详细我也不知道。
被告人陈文于2010年8月25日依法所做供述:
2007年我花了21万买了一辆07款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2009年3、4月份我女朋友在绵阳市按揭买了一套80平米的单元式房子,这些钱都是搞传销得来的。
被告人陈文于2011年1月15日依法所做供述:
滕彩宏、宋玉梅与岳峰利的点数达到A级了,但都是没有两条活线,所以没有晋升A级,只是B级。
2、被告人宋玉梅2010年9月9日所做供述:
我是2005年岳峰利让我到南阳加入的传销组织,我的上线是陈文、王小英、熊英、岳峰利,下线有刘XX、谢XX,谢XX来了近40天就走了,刘XX是岳峰利安到我下面的,我现在是A级,我手下的B级有周XX、潘X。我2006年回甘肃看病,到2007年2月我回来时,王XX说我当老总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谢XX的下线李XX发展了许多下线,我就成了A级别的老总了。
我现在手下的下线有刘XX、李XX,按我们这个组织的规定,我升到A级别,我下面的团队至少发展有3000人,我从2005年到现在估计挣了有12万元左右。我平时就和上线岳峰利联系,下线我就和刘XX、李XX通过电话联系。由于我嘴笨,陈文和刘XX平时都不让我管理团队,有人加入时汇钱、转账、日常生活及课堂管理等事务都是由刘XX、李XX管理的。每个月都是陈文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领钱,一般都是5000元左右,业绩好的时候多一些,差的时候少领一些。都是陈文或者陈X根据当月的业绩单进行给我分配钱数的。买车花了11万多,大部分是传销挣的,还有一部分是借的。
宋玉梅2010年9月16日所做供述:我现在A级别,我从加入到现在估计挣了有2万元左右。
宋玉梅2010年9月19日所做供述:我们这个组织要成为A级,必须要有两个B级,我只有刘XX一条下线,而刘XX有两条B级下线,我被刘XX超越了,所以刘XX是A级,我是B级,因为我的业绩已经达到A级的标准了,我的下线都认为我是A级了,这个事以前我没有讲清楚。
宋玉梅2011年3月13日所做供述:买车花了12万多,9万是我买断工龄钱,又借岳峰利3万多。
3、被告人岳峰利2010年9月9日所做供述
我是2005年4月份由朋友熊X介绍在安阳加入传销组织的,当时熊X是业务员,他的上线是王XX,王XX的上线是黄XX,黄XX的上线是陈文,后来我们这个团队迁到湖北省荆沙市,后又迁到南阳,2006年,陈文升到A级,就带着王XX回绵阳了,他们是夫妻,我当时是C级,2008年我所在的团队迁到湖北省孝感,我在孝感升到B级,2009年升到A级,然后就去了绵阳。我的下线是宋玉梅,宋玉梅现在也是A级,宋玉梅的下线刘XX也是A级,我还有一个下线李炳昆,但他没有发展起来。我现在在南阳的团队一直由刘XX负责管理,我团队的A级还有李XX,我知道的B级有周天峰、潘X、毛慧敏、周X,因为是刘XX、李XX直接管理,具体B级的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
我现在的点数我不太清楚,发展的下线人数我也说不上来,反正我下线有宋玉梅、刘XX、李XX三个A级,具体发展了多少下线我说不清。按照我们的规矩算,我及我的团队发展的下线至少3000多人,我现在获利有个几万块钱,具体多少我也说不上来。
我们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B级上交2700元,留100元作为B级的辛苦费,这2700元刘XX上交陈文900元,往B级下发1150元,刘XX拿650元,然后陈文再给我和宋玉梅发钱,每人100元。我的工作就是去拿拿业绩单往下发发,下面上交的钱往上交一交,刘XX每个月给我讲一下发展情况,刘XX升A有一年多,李XX升A有几个月,他们没有升A之前是我与宋玉梅管理他们,我升A到现在挣有两万多块钱。陈文有两条下线,一条是我们这条线,有我、宋玉梅、刘XX、李XX四个A级,一条是他弟弟陈X那条线,有陈X、滕彩宏、区XX三个A级。
4、被告人滕彩宏2010年9月9日依法所做供述:
2006年3月,陈文让我参加这个传销组织的,当时陈文已经是B级了,他把我放在他弟弟陈X下面管理,我现在的级别是A级,是2009年4月份陈文通知我及我的下线说我可以回绵阳了,已经升为A级了,但我这个A级是名存实亡,因为我的一条下线已经不存在了。我有两条下线,一条是周金,周金现在是B级了,一条是任XX,这条线已经在2008年9月左右散掉了,我的点数在A级以上,也就是39300点以上,具体多少点我没记清。我的上线是陈X,陈X的上线是黄XX,黄XX的上线是陈文。
有两个B级下线的A级,他们下线每卖出一套产品他可以拿400元左右,因为我只有一条B级下线,我的下线每卖出一套产品我只能拿100元,我一个月最多的时候拿过5000多元钱,最少的时候只有1000多元钱,我还有负责我下线的借支和招待费用。
我作为A级,主要有四点工作,一是管理我的下线团队,并把情况反馈给我的上级;二是用我的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我下线卖出产品所得款由B级打到我银行卡上,再交给我的上线,实际上我的银行卡一直由陈X、陈文保管,他们可以从我卡上直接取钱;三是我下线的借支费用由我垫付;四是把业绩单往下发,这是发工资的依据,业绩单是陈X、陈文交给我的,B级交给我的业绩汇总表我每月都交给陈X、陈文。
我所在的传销组织名义上以“天津天狮生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网络直销的面目出现,但是我们并没有真正的产品出售,只要交钱就获得入会资格。我所知道的陈文有两条下线,一条是黄XX、陈X、我这一条下线,另一条是岳峰利、宋玉梅这条下线。
5、被告人周金2010年9月9日所做供述:
我是09年4月被同乡曾振武骗来南阳,后经听课参与传销组织,我现在是B级,我是2009年10月份就做到B级了,我现在的业绩是8000至9000点,我的上线是滕彩宏,我自加入传销组织至今获利7000元至8000元。我们这个B级团队现有滕彩玲、冯锡凡、习XX、敖锡珍、向XX,我们都是天津天狮B级代理。我的下线C级是郭大全、张无臣、贵用金,我不是和他们全有联系,我只与郭大全联系,一般是郭大全当面将钱交给我。敖锡珍的点数和我差不多。敖锡珍的下线是敖永龙、汪路。敖锡珍的上线是滕彩宏。敖锡珍是上个月才到B级的。向XX来有一个多月了,在这里还没发展到人。我手机中有向XX给我发的短信,是因为现在天狮在全国各地都有B级代理,A级的代理就将不同城市的B级代理情况做通报,鼓励B级代理之间多联系,所以逢年过节我们这些B级代理就互相发短信联络,以防在一地做不下去了好转到别处发展,有退路,这条短信就是向XX发给我的,我们当时没有见过面,今年向XX来找我,他是在别处不干了,他到这里还没有发展到人。
平时我主要负责下线人员的管理与缴费情况,同时也负责阳光招待所的学员的听课情况,平时下线学员有什么情况了,我打个电话问一下或者是他们打来电话找我汇报一下,有新学员加入了,我负责收钱,然后把钱再转给上线。郭大全有3000点至4000点左右。
向XX来的晚,他的下线还没有来,所以我们安排他没事去课堂转一下,一是考察一下市场,二是监督一下课堂组织管理情况。杜X是个大C,是课堂领导,郭大全负责具体的课堂管理事务,就是组织课堂。贵用金、张无臣、王丽、刘红、敖永龙、汪路共同管理课堂,每天每个人分工不一样,有讲课的,有维持秩序的,有放哨的,有做思想工作的。
6、被告人周天峰于2010年8月27日依法所做供述:
是我女儿周XX喊我到南阳参加传销,我从参加传销(我们称直销)开始从未见过产品,实质上是骗人,参与传销的人大部分先是被害者,被骗之后再骗别人。我们的传销组织分A、B、C、D、E五个级别,我现在是B级,E级是新加入的,我的上线是陈文属A级是四川绵阳人,我的下线总共有多少记不住,这得看业绩记录,有两个活线是丁XX(书证14号确认有196名下线)和丁计划,管理的B级团队有五个人,我、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都是B级,我们的上线都是陈文、陈X。我们的下线C级团队平时在南阳市金海岸上课,主要有张鹏帅负责C级团队。
我们传销人员发展3个下线可升为D级,发展10个下线可升为C级,发展65名下线可升为B级,发展393名下线可升为A级。我的上线是A级陈文四川绵阳人。
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 及我平时由我统一管理,统一住宿,平时探讨管理C级管理人员的经验和心得。管理的C级有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杜中喜、刘井凉、郑鉴彬;张鹏帅是C级负责人,平时通过见面打电话要求他们严格看好他们各自的下线,别让人员逃跑,同时要他们努力发展下线,还负责收取C级人员交上来的钱,之后我截留一部分作为生活费,剩余大部分上交上线刘XX,刘XX再返还给我,我再返还C级人员,我们管理的传销人员在金海岸上课最多有七、八十人。
7、被告人周燕华2010年8月12日依法所做供述:我是2009年11月由周天峰通知晋升为B级的,同住的B级别的老总还有周天峰、闫海庆、毛慧敏、闫海霞。周天峰总负责B级团队,共同管理C级传销团队,周天峰总负责管理安排,C级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其他低级别的人员,并向周天峰汇报工作。周天峰和毛慧敏都收钱。上线是A级陈文,四川绵阳人,他有个兄弟叫陈X,也是A级。现在我的上级是刘XX、李XX。我有四个下线:周XX、周XX、李XX、雷XX均未到案。我的C级下线有唐先锋,我们电话联系问候一下,见面打个招呼,但我不管理他们。
上课的地点南阳市工业路金海岸宾馆,我去过一次,只是看一看,没别的事情。我没有分钱,平时主要是买菜、做饭、洗衣服,别的事情我不管。
8、被告人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敖锡珍、郭大全、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供述。
?二?、证人李X、丁X等人的证言。
?三?业绩表,证明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是A级成员,周天峰、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周金、敖锡珍、唐先锋是B级,郭大全、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是C级,张鹏帅是D级。
?三?户籍证明等,证明各被告人身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主要内容能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质证,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周天峰、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周金、敖锡珍、郭大全、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等2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24名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分别实施了作用不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共同犯罪。陈文作为A级成员,虽不是该组织最终上线,但作为负责人管理该传销网络,非法所得达到30万元,作用较大,属于情节严重。陈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同犯,但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犯,陈文仅属于坦白罪行,不属于立功,陈文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依法不予支持。陈文的辩护人关于陈文等人不是共同犯罪、陈文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在传销组织中地位虽次于陈文,但作为A级成员,属于领导层,且参与传销活动时间长、组织、领导下级传销人员多,也属于作用较大。根据该传销组织一般规则,成员积39300点即可升为A级成员,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三人均已达到或超过39300点,且三人均被同伙认为是A级成员,三人均住在四川省绵阳市享受A级成员待遇,故其辩称只管理一条下线、不是A级成员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滕彩宏、宋玉梅、岳峰利三人在传销组织中作用与陈文相比差距较大,对滕彩宏、岳峰利、宋玉梅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滕彩宏、宋玉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信。此外,宋玉梅在传销活动中从属于岳峰利,岳峰利、宋玉梅二人在传销中对陈文负责,不具体管理下线B级成员的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
被告人周天峰、周燕华、闫海庆、闫海霞、毛慧敏、周金、敖锡珍的供述及业绩表均能证明其系B级传销人员,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在南阳的传销组织,周天峰的辩护人认为周天峰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辅助管理者、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周燕华的辩护人认为周燕华在传销组织中级别不明、系B级传销人员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唐先锋、郭大全、张鹏帅、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刘井凉作为C级传销人员,参加传销活动时间短,获利少,受A级、B级传销人员指使协助组织传销活动,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纳10000元?。
被告人腾彩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纳10000元?。
被告人岳峰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宋玉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15000元?。
被告人周天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
被告人周燕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闫海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
被告人闫海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非法所得14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毛慧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
被告人周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
被告人敖锡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唐先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郭大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张鹏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
被告人闫安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
被告人郑鉴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
被告人杜中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
被告人贵用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敖永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汪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无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井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陈文非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所得的12万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所得14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文的刑期自2010年8月19 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被告人滕彩宏的刑期自2010年9月8 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被告人岳峰利的刑期自2010年9月9 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被告人宋玉梅的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被告人周天峰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被告人周燕华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被告人闫海庆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被告人闫海霞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被告人毛慧敏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被告人周金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被告人敖锡珍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被告人郭大全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被告人张鹏帅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被告人唐先锋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被告人闫安平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被告人郑鉴彬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被告人杜中喜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被告人贵用金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被告人刘红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被告人王丽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被告人敖永龙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被告人汪路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被告人张无臣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被告人刘井凉的刑期自2010年8月2 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未缴纳的罚金及非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栗 新 峰
审 判 员 范 成 然
人民陪审员 闫 红 霞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 冉
马 学 宁